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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化县慈善扶贫协会章程(草案)

2022-04-15 11:16

淳化县慈善扶贫协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淳化县慈善扶贫协会是由县热心慈善事业的社会公民、法人及其它社会组织,志愿参加的全县性非营利公益性的民间社会团体,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帮助社会上的困难群体,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救助工作。

第三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为淳化县民政局,接受其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陕西省慈善扶贫协会和咸阳市慈善扶贫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为了整合慈善、扶贫资源,便于同省市慈善工作机构的衔接和联系,根据市慈善扶贫协会培育发展慈善组织的要求,将“淳化县慈善协会”更名为“淳化县慈善扶贫协会”。 

第五条本会会址设在咸阳市淳化县。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五条本会业务范围:

(1)筹募善款。建立、筹募和管理淳化县慈善扶贫协会基金及各类善款;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其它社会组织和机构的捐赠;组织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

(2)赈灾救助。协助政府开展救灾赈济工作;接收、分配、发放淳化县内外通过本会捐赠的赈灾款和救灾物资。

(3)扶贫济困。组织各种社会救助活动,扶助社会弱势群体。

(4)慈善救助。开展安老、扶孤、助残、助医、助学等各种慈善救助活动。

(5)公益援助。参加和推动文化、教育、卫生、环保等社会公益援助事业。

(6)慈善志愿服务。组建慈善志愿者队伍,为弱势群体提供慈善志愿服务。

(7)交流与合作。总结交流经验,展示工作成就;加强同县外慈善组织及国际公益机构的联系与合作;为在我县兴办慈善事业的人士、企业及各种机构提供帮助和服务。

(8)开展慈善宣传,普及慈善意识,进行慈善理论与发展战略研究,探索具有中国特色和淳化特点的慈善事业发展道路。

(9) 开展与县内外各慈善机构的联系与合作,对属本会会员的地方慈善组织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1)凡热心慈善事业,承认本会章程,自愿履行会员义务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提出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即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单位会员代表由单位法人或法人委托的有关负责人担任。如法人或委托人变更,其单位会员代表随之变更为新的法人或其新的委托人并及时报本会备案。

(2)凡热心慈善事业,承认本会章程,自愿履行会员义务的个人,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即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3)在本会创始人取得创始会员资格者,为本会永久会员。

第七条 会员入会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3)颁发会员证。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的活动;

 (3)取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5)享受本会的表彰、奖励;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定;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分配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会员有严重违法违纪和违反本会章程行为的,经常务理事会批准,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5)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报县民政局批准;会员代表大会须有半数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理事会的职权是:

(1)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2)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3)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会长、副会长、荣誉会长、和秘书长;

(4)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5)决定设立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6)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由会长决定可随时召开。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以下职权:

(1)执行理事会决议;

(2)审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

(3)审查各项议案和报告;

(4)审定重大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5)提出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荣誉会长人选方案,任命秘书长,提请理事会审议;

(6)提出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设置方案,提请理事会决定;

(7)筹备召开理事会;

(8)负责本会终止项目的清算和善后工作;

(9)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至两次,如需要由会长决定可临时召开,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协会日常重要工作由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会长办公会的职权是:

(1)贯彻执行常务理事会决议;

(2)制定本会工作制度,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3)决定本会办公机构工作人员及荣誉会长和副会长的任免和聘用;

(4)研究日常工作中需要集体决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本会各部门负责人组成。会议由会长或由会长委托副会长主持。

第十九条本会设会长一名,荣誉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

第二十条会长、副会长、荣誉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有组织和领导本会工作的能力;

(3)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会长、副会长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超过此限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县民政局同意后方可任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县民政局同意后任职。

第二十二条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审定批准本会重大事项。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并受会长委托,行使规定的职权。

第二十三条秘书长在会长的领导下工作,主要职责是:

(1)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

(2)协调分支机构、职能部门及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会务工作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工作;

(4)会长交办的其它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四条淳化县慈善扶贫协会创始基金为永久基金,存入国家银行不动本只取息。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动用创始基金时,需经理事会批准。

第二十五条本会经费来源:

(1)会员会费;

(2)县内外及社会各界的捐赠;

(3)组织募捐的收入;

(4)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资助;

(5)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6)永久基金运营增值收入;

(7)本会存款利息;

(8)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资产使用范围

(1)兴办和资助各类慈善公益事业;

(2)开展社会救助、帮扶特困群体、家庭及个人;

(3)开展慈善活动的运作费用;

(4)本会办公费用及工作人员补贴;

(5)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七条资产使用方式

(1)利用永久基金运营收入、存款利息或社会捐赠的善款,安排慈善救助项目;

(2)定向捐赠遵照捐赠者意愿,用其捐赠的款物,定向实施慈善救助项目;

(3)对捐款20万元以上的,可根据捐赠者意愿,设立专项冠名基金,用基金增值部分,实施慈善公益项目;

(4)对募集的财产登记造册,严格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八条本会工作经费来源于创始基金增值部分、会员会费、政府资助、存款利息、兴办实体等收入。按照国家《慈善法》等有关规定,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

第二十九条本会资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第三十条本会资产使用情况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和社会的监督,并向捐赠者及时报告善款的使用情况。

第三十一条定期向社会公开本会的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

第三十二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本会终止活动时,须由理事会提出决议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的代表通过,并办理社团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本会终止前,在县民政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经淳化县慈善扶贫协会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本章程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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